觀點:就是要重罰,導致電車停駛要賠錢!
AUTONET記者:蔡致堅(09/02/2008星期二)
自從有了鐵道運輸後,臥軌自殺、蓄意破壞軌道釀成災難者大有人在,在台灣殊不見對這些人或家屬進行罰則,但在日本這可是要重罰,且讓電車停駛1分鐘要價可達日幣100萬圓,就是新台幣32.3萬元!

根據日本的刑法125條規定,凡是將石頭置於汽車或電車往來處導致意外發生,最輕可判兩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此之外還有項規定,就是當刻意造成電車停駛每分鐘需罰日幣100萬圓,也就是新台幣32.3萬元。如同臥軌自殺或者擺放石頭讓電車發生意外,每每處理就需花上數小時以上,若以一小時來計算就需罰日幣6000萬圓,也就是新台幣1935.5萬元,如果臥軌自殺的話這些費用需由死者家屬負責。像之前就有五名大阪的中學生因為調皮將石頭放在鐵軌導致出軌,就判賠日幣4200萬圓,合新台幣1355萬元,等於每個家庭要罰271萬元;另外像福岡縣小卡車闖平交道的事故,死亡者家屬需賠給鐵道公司高達日幣1.2億圓,不多不少就是合新台幣3883萬元!

其實要減少惡意破壞,最有效的就是重罰,而且要立刻執行,在日本只要罪證確鑿就直接定罪,根本沒有上訴的機會;反觀台灣,明明就已經犯法,明明就是罪大惡極的槍擊要犯,且能一審再審,且許多人道主義者都跳出來要求廢除死刑,以個人的看法,最好能像中東國家一樣施以「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小偷就剁手、強姦犯就去勢,根本就無須再作審理,那麼以嚴苛的約束力降低犯罪率,這樣一來社會治安必能更好。

不過要重罰的前提,必須先排除人為關說,且政府需給予執法人員更大公權力,但以現在的台灣來看,這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處處講人情,處處有關說,不然你以為民意代表是幹什麼用的。


 
 
09/02/2008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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