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將針對違規超速之本市聯營公車業者加重處罰
AUTONET記者:盧佛青(03/21/2008星期五)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本市聯營公車於營運期間,除核定放寬速限外,在本市市區道路行車,其速率均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為維護行車安全及乘客權益,該局除要求各公車單位落實公司內部行車紀錄紙之查核,並確實每日查核,如查獲違規情形,即依據各公司之工作規則懲處;交通局稽查人員亦將定期或不定期至各公車單位場站查察行車紀錄紙,若查察之超速資料屬實,除列入「台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評鑑」項目扣分外,悉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處分。

交通局曾於2007年11月27日就大有巴士公司行車超速依公路法裁罰6萬元罰鍰,另於2007年12月12日再依公路法裁罰該公司9萬元罰鍰。然2008年1月再次抽查大有巴士307路及信義幹線之行車紀錄紙,其超速比例依舊高於規定,交通局除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再處該公司9萬元罰鍰,另依該規定吊扣信義幹線車輛1輛為期1個月,以示懲戒。交通局強調,倘1年內再查獲超速情形,除依公路法加重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外,另吊扣違規路線或最高公里營收營業車輛牌照10輛為期3個月,以防止公車肇事,確保民眾搭乘安全。


 
 
03/21/2008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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