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誰之過?10歲美裔男童駕車被港警活逮!
AUTONET記者:張菱育(01/18/2012星期三)
相信不少人曾經在未成年時就有駕車、騎車的經驗,但是你以為躲警察、鑽小巷就會沒事了嗎?根據國外媒體指出,近日一名10歲的美國籍男孩,因為他駕駛父親的MASERATI GranTurismo雙門跑車在香港中環附近兜風,遭到香港警方拘留。

據傳這輛義大利MASERATI GranTurismo雙門跑車是自從2009年以新台幣約617.4萬元購入。根據香港「南華早報」指出,這名男童是從家中一個沒有上鎖的抽屜中拿到鑰匙,然後開著發動這輛雙門跑車出去兜風,這名男孩在停車場撞到另一輛車之後,又繼續行駛了近300m才在道路上停下來,路人見狀趕緊報警處理。

香港警方發言人表示,警方依無照駕駛與盜竊罪條例中,未經同意擅取他人交通工具為由,逮捕這名10歲男孩。但雖然這項罪行可能面臨最高七年徒刑和罰款,但警方指出,男孩因年紀太小不會遭到起訴,且目前男孩已獲保釋。

不過這不只是這名男童的問題,他的父母也要負起很大的責任,怎麼能這麼輕易的就讓自己的孩子拿到鑰匙?怎麼沒有看管好小孩?如果是在台灣,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01/18/2012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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