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汽車置物架經檢驗合格可附掛自行車上路
AUTONET記者:盧佛青(11/09/2009星期一)
近年節能減碳觀念日益普及,自用車裝設自行車架蔚為風潮,臺北市議會新黨黨團日前召開「自行車上架公車YES!自用車NO!」記者會,反映小型車輛裝置自行車架限制多,呼籲臺北市政府應正視此問題。

臺北市監理處表示,小型汽車加裝固定式置物架與違規取締之相關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有全國一致性的規範,大型車則無。日前經交通部開會討論後同意大客車於相關法規修訂前,行駛於特定地區及交通狀況較單純之地方客運路線可先行試辦裝置自行車架,以決定是否加以規範。

臺北市監理處進一步表示,小型汽車加裝固定式置物架置放自行車有容易遮蔽後方號牌,及車主因此自行移置號牌等問題,與置物架裝設自行車後手把部分有可能超出車身後方僅可延伸50公分範圍之疑慮,該處將於近期舉辦之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提案針對此類問題由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討論取得實務管理之一致作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身加裝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方得辦理裝設之變更登記。另小型汽車置放架使用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小型車不得超過車寬之1.5倍,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如裝載後有超高、超長行為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如有遮蔽號牌之情形,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11/09/2009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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