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防禦駕駛最終回─駕駛習性篇(End)
AUTONET記者:江明翰(08/17/2007星期五)
各位AutoNet的忠實讀者大家好,是的!看到這個熟悉的問候,就知道又到了咱們每週固定的淺談防禦駕駛系列專欄文章的時間囉!在之前駕駛習性之購車思維篇的文章中,我們談到了一些有關於一般人購車時,應當要了解的相關事項,相信大家都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了,而這次我們會繼續延伸關於一般人的駕駛習性與正確認知的話題,讓讀者有更多的認知,並實際運用在生活上,不僅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希望國內交通執法單位的執法方向

警察交通執法目的首重維持交通秩序,因此我們建議應就重大違規事項加以優先取締(例如闖紅燈、高速公路未保持車距、惡意超速、酒駕等等),以避免無辜大眾陷於危險之境。如近期提高對酒醉駕車之攔檢與罰則即是相當不錯的政策。我們身為用路人的一份子,遂在此提出二項希望交通執法單位可以考慮實行的執法方向,這樣不僅達到維持交通秩序的目的,更可讓民眾們行得安心,這就是淺談防禦駕駛系列專欄文章的目的。

關於超速的思維

由於台灣警方對高速公路採取嚴格之超速取締,可能導致駕駛人因害怕受取締而眼睛不斷盯著車內速度表。以國道3號行車最高速限110km/h為例,試分別比較下述兩例之危險程度:

(1) 若不慎採油門採至120km/h,與一直維持110km/h的車速,但眼睛卻不斷盯著儀表版的車速,兩者相比誰比較危險?

(2) 車速一直維持120km/h高速行走的快車,與任何時刻受到後方未保持車距之車輛威脅或亂變換車道侵入前方等二種狀況相比,誰比較危險?

很顯然地,在(1)例中,因後者之注意力未集中致危險程度較高;而在(2)例中,因後者之危害致危險程度較高。警方執法目的在維持交通秩序,對於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之駕駛行為,應列為主要取締對象。『快』可能導致事故,但只要有正確之用路觀念及非惡意超速,其危險程度相較於未保持車距及任意變換車道,其危險差異性應相當明顯才是。駕駛人於高速行駛中,可能忽見路旁之警車而突然踩下煞車(此種現象包含超速者或未超速者),相信大多駕駛人均有此種經驗,此不啻是一種危險因子。再且除國道外,全台道路之速限規劃訂定不盡合理。不過我們在此需嚴正聲明,我們並非鼓勵超速,然考慮車輛製造與性能日益精進,一般駕駛人對車輛在高速下之速度掌控性並不如職業駕駛人般之熟練,駕駛人無論開車在國道或一般道路上,時時因恐於受超速照相或取締而眼睛不斷盯著車內儀表板車速顯示,此種超速取締方式是否反使駕駛人無法集中注意前方路況而可能導致事故,應是一個好的研討議題。因此本文主張所謂取締,應注重針對惡意超速、強行插入車流、未保持安全車距等易起行車衝突之行為進行舉發!而不是一味抓著小型違規事項猛舉發,卻忽略了真正會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因子才是!


建請警察大人們主動處理的相關事項

咱們的警察大人們除了每天需執行的勤務之外,也可以將防禦觀念帶至平日執法的業務,以維大眾交通安全。換言之,平日應就道路上充斥危害行車安全相關現象主動加以處理,防範事故於未然。以下簡列數項事務僅供參考:

(1) 學校放學時,相關安親班、補習班交通車之違規使用或超載等等

(2) 大雨造成的坑洞(可能足以爆胎或機車摔倒)亦或施工不良之路面(會致使機車摔倒)

(3) 路口危害用路人視野之障礙物(如支線駛出車輛受路口店家廣告招牌影響視線)

(4) 雖停在路邊但可能行駛危害安全之大眾運輸車輛(如無胎紋之大客車)...等等

(5) 施工造成路面坎坷不平(可能足以讓車輪/定位受損、機車騎士受波及)

(6) 未適當配置/使用照後鏡之機車騎士,並以道德勸說代替舉單告發

(7) 對於未考慮周到之交通號誌或標線應主動與相關單位洽詢並尋求解決之道,絕非以此作為加強取締之依據。例如在一些路口原僅紅燈號誌,應評估是否加設紅燈時右轉綠燈。


此篇文章為「淺談防禦駕駛」系列文章最終回,換句話說,「淺談防禦駕駛」系列專欄文章至此已至完結,此系列專欄文章的連載,不僅感謝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大力相助,提供相關資料素材,更感謝讀者們的支持與愛護,日後AutoNet會持續關心交安議題,並廣宣正確且安全的駕駛觀念,讓各位讀者們更能了解開車時或行路時該如何保護自己,以免除更多的不幸產生,而這也是防禦駕駛的所宣達的概念所在。

期待相關議題的專欄文章會再次與你相見。

(以上文章內容,均感謝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大力支援提供,讀者可至ARTC官網http://www.artc.org.tw下載防禦駕駛教戰手冊PDF檔閱讀)


 
 
08/17/2007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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