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北市即日起禁止遊動廣告車輛於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9時停放本市所有道路
AUTONET記者:盧佛青(07/18/2007星期三)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維護交通安全與順暢及提高停車格位週轉率,避免有限停車資源為少數車輛佔用,並將有限停車格位還給市民,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市區道路條例」第28條暨「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發布,自96年7月16日起上午7時至下午9時禁止遊動廣告車輛停放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違規停放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取締拖吊移置,並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前揭命令所述之遊動廣告車輛係指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或用途並於車輛上設置廣告以宣傳自身或他人之商品、服務或其他意見表達之車輛;若車輛車身雖附設廣告但其主要目的係以運送貨(物)品者,則不屬之;例如快遞業、超商物流車輛、計程車等。至前揭命令所述之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釋義,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另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據交通部函示原則,將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認定為道路之延伸,而納入前揭禁停範圍。

民眾若發現違規停放於道路之遊動廣告車輛可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舉,其免付費電話0800206206或23214666轉7903、7904或打110報案,以執行拖吊移置並依規定舉發違規停車,俾共同努力將有限停車空間還給市民。


 
 
07/18/2007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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