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電動車,美國和法國大不同?
AUTONET記者:Diane Wu(05/16/2007星期三)
最新一期的科技雜誌Policy Science中,針對美國和法國兩個國家,做了以下的比較。比較什麼呢?那就是比較兩國對推廣電車所採取的方針,有何不同。

在1990年代美國加州和法國,皆為了改善當第的空氣品質,而訂定了不同的法案。但雖然如此,兩個國家所採取的手法還是有所不同,因此結果也大有差異。在1990年,加州訂下規定,在1998年零廢氣排放量車(ZEV)需佔所有車款的2%,2001年需達5%,2003年10%。

當年許多媒體和環保人士皆為此事站出來說話。無論是車廠還是環保人士,皆不信任另一方的用意。當時民眾的支持與否,便成為兩方的籌碼。

另一方面,法國的自發性條款,政府幾乎等於全權處理。政府與企業(車廠)之間是如何溝通,社會大眾完全無法參與其中。另一個與美國不同的地方,是從未有車廠或民間團體反對推廣電動車。不但如此,車廠、政府和國營的電力公司,甚至還擬定共同開發電動車技術的契約。





 
 
05/16/2007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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