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活動路障
AUTONET記者:蔡致堅(01/12/2010星期二)
所謂路障,是指在道路上阻礙或妨礙其他車輛或行人的障礙物,然而冠上「活動」兩字的路障,到底是代表什麼?相信許多人搞不清楚,但活動路障對於不少開車與騎車的人來說可是惡夢。

相信對於不少開車族來說,常會碰高速公路莫名其妙的塞車或慢速,結果才發現原來是內側或前頭有一輛或數輛車龜速慢行,結果造成壅塞,當然每每一碰到這種情形就必需加足馬力超過這些活動路障。其實許多駕駛人會開著愛車變成活動路障,周遭親友與執法單位、政府機關及駕駛人本身的責任可不小,因為常聽到不少長輩對於新手駕駛耳提面命,上了高速公路後要停留在內側車道,理由是安全,但自己的安全確有可能變成他人的危險。

基本上高速公路的活動路障反而讓行車更危險,因為在內線以100-110km/h行駛結果前方一輛車龜速前進,讓其他駕駛人必需閃避這些路障而進行換線超車,往往就在加速之際讓這些要超車的駕駛人必需注意右方和後方來車,且萬一一不小心剛好加速時公路警察剛好在執行測速照相,輕者吃上罰單,重則遭到後方車輛追撞造成車禍,其實說這些駕駛人有錯嗎?沒有!錯是在那些以慢速佔用車道、自以為安分守己的駕駛人。有時某些路段斗大的「慢速車禁行內側道」字樣就在兩旁,活動路障依然開在內側,真不知這些駕駛人的道德在哪裡。當然這也不能怪某些駕駛人必須不斷超車,畢竟這是閃避活動路障而不得不實施的下下策。

因此建議制訂交通法規的單位要重新制訂道路速限標準,但絕不是提高速限,而是取消最低速限,說穿了就是取消高速公路旁的最低速限立牌,並嚴格取締慢速車輛行駛內側車道(雖說有一定的困難度,但相信執法單位為了增加收入和業績,一定會想出辦法),以國道三號來說,南下過土城路段就是最高速限110km/h,若自認低於110km/h方為安全至上者不得行駛內側車道,就別再分為90km/h與110km/h兩種標準。

另外還有些駕駛人明明在下一個閘道就要出去,但還是堅持開在內側或中間車道,冷不防來個車道大變換,後頭車輛就要大踩煞車,就這樣一輛踩煞車,後頭跟著踩,莫名的塞車又產生,像這樣的駕駛人執法單位也必須嚴懲,理由是造成交通大亂與危險。

平心而論,台灣駕駛人的道德指數較過去高很多,至少看到行人會禮讓,聽到救護車、消防車也會想辦法讓路,唯獨在高速公路上仍有不少活動路障,倘若政府相關單位能在法規上作重新規範,且執法單位能嚴格執行,或許能讓高速公路行車更順暢也更安全。


 
 
01/12/2010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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