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非公立醫療院所7月2日起可申請成為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檢業務之醫療機構
AUTONET記者:明以(06/29/2007星期五)
據台北市監理處表示,為方便民眾就近至當地之醫療機構、團體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暨60歲以下職業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定期審驗等之體檢業務,自7月2日起,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2項規定,受理非屬公立性質之醫療機構、團體申請成為該處指定辦理前述體檢業務之「指定醫院」、「指定之診所、團體」。

有關該處受理非屬公立性質之醫療機構、團體申請成為受指定體檢機構之作業程序與相關人員及設施會勘標準,依「臺北市監理處受理申請體檢業務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作業程序與應備之人員及設施略述如下:

一、本市醫療機構、團體得檢具下列文件向臺北市監理處申請:
〈一〉書面申請書。
〈二〉辦理體檢業務之醫護人員名冊。
二、本市辦理體檢業務之醫療機構、團體應設置下列人員與設施:
(一)人員:
1.負責人。
2.醫師,並持有有效之醫師執照者。
3.護士,並持有有效之護士執照者。
4.檢、測助理工作人員1人至5人,須具有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之工作能力者。
(二)設施:
1.須備有體格檢查規定項目之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聽力暨醫師對受檢人四肢是否健全、活動能力、有無惡疾等項目檢定所使用之體格檢查全套設施。
2.須設置體能測驗規定測驗項目之夜視、視野全套測驗設施。
前項人員,並依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規定辦理。
三、申請辦理體檢業務之醫療機構、團體,案經臺北市監理處會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前述人員及設施會勘合格後,共同簽訂契約書,並陳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與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後,即成為該處之受指定體檢機構。


 
 
06/29/2007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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