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朋友注意!開頭燈與霧燈得務必遵守法規~~
AUTONET記者:李承儒(06/28/2005星期二)
政府甫於日前宣布於明年實施車用頭燈檢測標準,以防因消費者使用未經檢驗合格之燈具,危害行車安全,而除了燈具使用的重要性外,駕駛朋友開車時使用燈光方式更是需要注意,而相關法規也於日前實施,駕駛朋友於駕車得確實遵守。

以下為汽車行駛時,使用燈光之規定: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
   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此外,台北縣境內包含:台二線(濱海公路)、台二丁線(瑞八公路)、台9線(北宜公路)、台二乙線(陽金公路)、金水公路(北34線)、台七乙線、巴拉卡公路(101甲線)及縣道110線等道路,於民國90年陸續實施全天候開燈措施,在政府於五月底修改上述法令完成後,北縣政府已依據法源陸續更新這些路段之標誌牌面,並協調警察單位訂定宣導期加強宣導,提醒民眾行駛本路段需開啟車頭燈,宣導期過後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對於違規駕駛人可處新台幣600佰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所有的駕駛朋友除須遵守上出規定外,行經以上路段也須多加配合,共同維護多雨霧山區道路行車安全。



 
 
06/28/2005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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