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應加裝設車燈,夜間騎車請開啟車燈,以維安全
AUTONET記者:盧佛青(02/29/2008星期五)
腳踏車無污染、安靜、節省能源、節省道路及停車面積、購買及使用成本低、可通行小巷,是環保的運具;它使我們能定時運動及免於塞車;但在交通繁忙的臺北市,汽、機車流量大且占用多數道路面積,部分駕駛人的駕駛道德與行為也有待改善;而腳踏車行駛於人車共道之人行道上與行人也有密切動,所以腳踏車騎士對自身安全必須特別注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慢車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之良好與完整、同規則第128條也規定,慢車有燈光設備者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此皆是希望提昇腳踏車夜間行車安全;統計資料也顯示:腳踏車在夜間的使用率雖不高,但如發生交通事故時傷亡程度往往相當嚴重,尤其是65歲以上的銀髮族,因最常在清晨等光線昏暗時外出運動,更是騎腳踏車傷亡率最高的危險族群。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特別呼籲腳踏車駕駛人,為確保您在夜間的行車安全,車燈是必要的配件,請依規定裝設前、後車燈,夜間行車請點亮車燈,以增加識別程度,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


 
 
02/29/2008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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