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公路法!對行人更有保障嗎?
AUTONET記者:Porter(03/28/2003星期五)
隨著公路法由公佈實施至今,時代也在不斷的轉變,而公路法中不合時宜或是容易被鑽漏洞的地方比比皆是,而在日前所通過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有希望可以改善這些漏洞,並為車禍受害者或其親屬保有權益!

就行政院所通過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了第30條、第46條,並草案同時開放外資投資汽車路線貨運業不等。其中第30條修正草案,修正非法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的處理原則及處罰規定,同時增訂公路主管機關得收取公路用地使用費的法源依據。草案46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自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一部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以避免業者脫產規避。

據交通部表示,由於民營固網業者、有線電視、民營電廠等,因營業需要,常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導致道路維護成本提高,加上近年來土地公告現值大調高,取得公路用地成本負擔越來越重,基於受益者、使用者付費原則,理應向使用人收取公路用地使用費。而草案也規定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施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公路,至公路遭受損壞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所通過這些草案的根本將會賦予公路主管機關向使用人收取公路用地使用費的法源。同時可以保障車禍受害者或其親屬權益,避免有心逃避的業者脫產規避責任,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暫不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並以二個月為限。希望以後不會再有枉死輪下的犧牲者,又再度受到不法業者的逃避賠償!



 
 
03/28/2003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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