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全面取締違規遊動廣告車輛並呼籲廣告業主自律,以維護市容並還給市民停車空間
AUTONET記者:盧佛青(10/15/2007星期一)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維護交通安全與順暢及提高停車格位週轉率,避免有限停車資源為少數車輛佔用,並將有限停車格位還給市民,自2007年7月16日起,上午7時至下午9時禁止遊動廣告車輛停放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違規停放者,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取締拖吊移置,並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自前揭禁停規定實施以來,本市遊動廣告車輛長期停放之問題已有顯著改善,並頗獲市民支持與好評。

另近來臺北市政府迭獲民意反映違規遊動廣告車輛停放民營路外停車場及道路周邊土地(如附圖),影響市容觀瞻,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已將前揭違規情形列為取締重點,並協請市府民政局、環保局、警察局及新工處進行全市違規遊動廣告車輛查報與取締。

按遊動廣告車輛應以遊動宣傳為主要目的,並非佔據車位遂行固定廣告之實,交通局更呼籲廣告業主(如建設公司)應注意委託之廣告商並協助導正前揭情事,並將由市府勞工局、消防局及建管處組成跨局處小組共同稽查,以維護本市市容並將有限停車空間還給市民。民眾若發現違規遊動廣告車輛可向市府「遊動廣告車輛取締專案小組」檢舉(聯絡人:何承諭,聯絡電話:02-27256887),俾利執行拖吊移置並視情節依規定舉發違規。


 
 
10/15/2007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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