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酒駕行為觸法傷財,僥倖心態得不償失
AUTONET記者:吳煌棋(01/08/2008星期二)
NISSAN發表全新防酒駕科技。
立法院於20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案,明定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達0.55mg/L,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0.11%,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警政署所公布的資料顯示,2007年1至11月,取締酒駕違規達到12.8萬件,移送法者亦有4.4萬人,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2.2萬件、移送法辦者增加1萬人,顯見仍有許多人知法犯法;更令人遺憾的是,因為酒駕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當中,共造成529人死亡,其中更有472人為無辜受害者,如此憾事竟然不斷地在上演。

根據研究顯示,人類在精神狀態良好的情況當中,不論是以時速10km/h或以時速100km/h駕駛車輛時,反應速度相差無幾,再加上踩下煞車、轉動方向盤等動作,直到車輛完全停止已經又過了數秒、前近數十公尺,而且緊急應變是否得當還要另當別論。

因此不論是開車打手機、拿東西、精神不足、超速行駛等足以讓反應時間不足的狀態,引發交通事故的機率極高,在喝酒之後,視線模糊、反應速度明顯變慢,更是不可能專心開車,成為路上的不定時炸彈。

平心而論,許多人在酒醉之後,完全不知自己的行為舉止為何,因此若事先得知會喝酒,不妨可搭車前往或請不喝酒的朋友代為開車,別讓憾事一再發生。


 
 
01/08/2008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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