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代檢委辦費自八月一日起改由汽車檢驗費直接扣抵
AUTONET記者:曾祥杰(07/15/2003星期二)
甫於本七月二日發布新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對於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代檢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委辦費,改由汽車檢驗費扣抵,使所委託之代檢廠商,在完成汽車代檢工作後,即可由代收之檢驗費中取得應有的委辦費,此已改變過去須依預算法規定,將收取之檢驗費先全數繳交國庫列為政府歲入,再由政府編列歲出支應該委辦費。

近年來由於車輛急速成長及委託廠商家數增加,以現行編列歲出預算支付代檢費之作業方式,囿於預算額度不足,須從其他經費流用或限制代檢車輛數以為因應,對代檢廠商之資金調度和營運難免造成影響,另亦難以確切落實善用民間資源及擴大便民服務之施政目標。因此,在不影響整體歲入之前提下,為善用民間資源,擴大便民服務,爰提議增訂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針對上開新規定,本部已請公路總局會同北、高兩市研商做好相關因應措施,並將函請各公路監理機關自本(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按新規定之代檢委辦費支付方式辦理,以使汽車代檢費之撥付程序更臻簡便合理,進而維護代檢廠商之權益並擴大簡政便民措施之推行。

九十二年度自用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業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開徵,繳納期間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請各汽車所有人按時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俾免受罰。九十年度台灣地區逾期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車輛數合計為1,097,739輛,公路監理機關於九十一年度完成送達程序,應處分罰鍰之車輛數為484,724輛,佔全部逾期繳費車輛數百分之四十四,已處分罰鍰之車輛數為451,772輛,佔全部應處分罰鍰車輛百分之九十。



 
 
07/15/2003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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