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區道路限速依法提高 公文旅行引起質疑
AUTONET記者:李承儒(06/27/200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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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交通部自六月一日起將市區道路的速限由四十公里提高為五十公里,台北市大部份道路的速限也因此提高。但部份六月一日以後因違規超速收到罰單的駕駛人,罰單上卻仍註記為當地「限速四十公里」,引起了駕駛人質疑交通大隊舉發錯誤,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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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駕駛人反映,台北市六月一日起舉發的超速罰單上仍是記載速限四十公里,與新規定五十公里並不符合而要求退費。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則表示,這類罰單被舉發時的車速都達五十六公里,依法舉發並無錯誤。只是罰單列印時資料尚未更正,但不影響舉發效力。
交通大隊官員表示,雖然新規定於六月一日生效,但交通大隊是到了六月八日才收到正式公文,才開始更改罰單列印資料及測速照相機啟動速限,才會引起部份駕駛人質疑。
交通大隊指出,六月一日以前,台北市限速四十公里路段上的測速照相機,啟動速限為五十一公里;在六月一日至八日間,法定限速調高為五十公里,但照相機啟動速限仍是五十一公里;六月九日起,照相機啟動速限即調高為五十六公里。因此,若是在六月一日至八日時速在五十一至五十五公里間而被照相舉發的駕駛人,罰單都已被剔除,不會舉發。
此外在六月一日以後違規超速而收到罰單的駕駛人,被拍照時的車速都是達到五十六公里(含)以上,交通大隊依法舉發並無不當,和罰單上列印的四十公里舊速限並無關連。
在六月一日之前,交通大隊將違規超速的寬限值訂為十公里,超速達十一公里就會被舉發;六月一日以後,交通大隊依警政署規定將寬限值降為五公里,超速達六公里以上就會被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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