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全國實施「酒後駕車加重處罰 扣車+吊照+罰鍰」新條例
AUTONET記者:ASF(08/30/2002星期五)
9月1日起全國將開始實施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85條之2規定,酒後駕車超過標準者,除了高額罰款及吊扣駕照外,其愛車一律當場扣留移置保管,同時違規罰鍰不得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並須於繳清罰鍰後檢附收據,方得領回車輛。

相關規定如下:


(一)駕車酒精濃度超過.25亳克,除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到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一年。

(二)駕駛人必須在行為地裁罰機關繳清罰鍰並接受吊扣駕照一年,領車之同時尚須繳納車輛移置費(汽車1000元、機車200元)與保管費(汽車每日200元、機車每日50元,以24小時為一日,未滿24小時以一日計)後,才能領回愛車,同時違規罰鍰不能易處吊扣駕照。

(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之檢定者,處新台幣60000元之罰鍰,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此外,若於假日遭扣車,因全國監理單位電腦無法連線,假日無法受理罰鍰繳納作業,民眾須在下一個上班日才能繳納罰鍰領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誠摰呼籲所有用路人,即日起共同建立「酒後勿開車」、「酒後改搭計程車 一路順暢平安歸」的良好習慣。不但9月1日起可避免違規受罰且可確保行車安全,建立優質之用路文化。



 
 
08/30/2002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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