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受災車輛可申辦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退費
AUTONET記者:李承儒(09/26/2001星期三)
由於90年9月15日納莉颱風襲台,造成無數車輛泡水,交通部為減輕受災戶負擔,有關受災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將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減免。

如汽車行車執照登記地址為臺北市之受災車輛,臺北市監理處表示,其車輛所有人請檢附受災地區村里長或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汽、機車號牌、行車執照、車籍資料、車主身分證及印章等證明文件,前往臺北市監理處或臺北市監理處北區分處填妥異動登記書,辦理報廢、繳銷、註銷或停駛登記者,其汽車燃料使用費將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1日止(90年9月14日),其他縣市之辦理方式與台北市相同,可向各車籍所在地之間理單位辦理。


受災車輛之所有人若是將其汽、機車修護者,可憑前述村里長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及汽、機車修理廠開具之證明文件、車主身分證及印章等證明文件申請,其汽車燃料使用費按修車日數減免之。

受災車輛之所有人辦理前二項之報廢、繳銷、註銷或停駛登記或修護減免事宜,限於災害發生後六個月內 (91年3月14日)辦理,請民眾確實把握期限申辦。



 
 
09/26/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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