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繳自用汽車燃料費了嗎? 即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為繳納期
AUTONET記者:李承儒(07/04/2001星期三)
台北市監理處日前發布新聞自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依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是政府用來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的經費,營業車於每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則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機車於每二年換發行車執照一次徵收二年。

九十年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為本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繳費通知書日前已全部郵寄給車輛所有人,臺北市監理處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依規定期限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費方式除可持繳納通知書至各銀行代理公庫或臺北銀行派駐本處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亦可利用電話語音轉帳方式繳納(轉帳電話:4121111或4126666用戶碼169#)或上網繳納(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

監理處希望車主本年多利用電話語音或網路轉帳繳納者,免負擔轉帳之手續費,請多加利用。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可至臺北市監理處、北區分處或就近至各公路監理機關補單繳納。

相關訊息請參考台北市監理處網站(本處網址:http://www.tcmvd.gov.tw)。




 
 
07/04/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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