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非我國駕照與接受道路安全講習者請注意
AUTONET記者:李承儒(06/20/2001星期三)
駕照管理新措施上路

臺北市監理處依據交通部與內政部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條文,即日起在駕照管理方面採取幾項新措施,提醒民眾在辦理駕照異動登記時特別注意。
一、持外國或大陸地區核發之駕駛執照,申請換領本國駕照,所須之文件與應檢相同,除汽(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含一年內合格體檢)、身分證或居留證、護照、有效之駕照、照片二張、駕駛執照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外,大陸地區核發之駕駛證尚須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他國家或地區所核發之駕駛執照,則需先向我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驗證。

二、須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民眾,如未依指定期限參加講習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處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之罰鍰,再通知參加講習,在未參加講習前,禁止辦理各項駕駛執照之異動。

臺北市監理處同時提醒年紀滿六十歲至六十五歲的計程車駕駛朋友若需繼續執業,則其職業小型車駕照原規定於每年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核發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照,以維護自身駕駛權益。交通部已放寬為每年屆滿前後一個月申請核發。

 
 
06/20/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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