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小客車延長檢驗週期政策 係以發照日期作為定期檢驗日期
AUTONET記者:李承儒(06/20/2001星期三)
現行的自用車檢驗規定日期是依據交通部及內政部於去年(八十九)九月十四日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自同年九月十五日起實施,其中第四十四條修正條文有關自用小客車定期檢驗週期之規定: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本條文修正後,自用小客車指定檢驗日期推算方法,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修正前完全一樣,即還是以原始發照日期來推算。為因應該次放寬自用小客車檢驗週期政策,本市監理處針對受影響之車種(自用小客車、殘障特製車及客貨兩用車)分批寄發三三二、八四五份修正後之車輛定期檢驗通知單。

為避免車主未屆驗車日期而前往驗車,或於路上遭警察攔檢時,因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未更新而被舉發逾檢,台北市監理處特別籲請車主將修正後之定檢通知單併同行車執照隨身攜帶以備查驗;若修正後之定檢通知單遺失或忘記下次驗車日期,可至台北市監理處網站(www.tcmvd.gov.tw車輛檢驗業務項目)或電話語音查詢(2763-0155轉450)查詢正確的指定檢驗日期後再行前往各監理所、站或全國受政府委託之民間代檢廠辦理驗車。若驗車日期未屆而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未更新者,亦請各位於六月底前,撥空前往各監理所站或本市民間代檢廠更新指定檢驗日期,以備查驗。


 
 
06/20/2001新聞
後一天文章列表 前一天文章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