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有關網路上盛傳部分拖吊車司機駕駛執照不符規定之不實訛傳
AUTONET記者:編輯組(04/18/2001星期三)
臺北市政府租用之民間違規停車拖吊車司機均由交通警察大隊審查資格後核發工作識別證

1.)參與台北市違規停車拖吊之各民間拖吊公司,係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辦理公開招標甄選簽約租用後,再交由本大隊指揮執行違規停車拖吊勤務,依本大隊執行違規停車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拖吊車、司機、技工及保管場工作人員均應配掛停管處、本大隊核發之識別證,未配掛識別證之人、車禁止從事拖吊及保管場工作,司機並應攜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以備查驗。同規定第六條罰則第(一)項:違反規定者每次記違規一點(依停管處合約規定,每登記違規一點抵扣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2.)本大隊根據各拖吊公司僱用之司機名冊審查核發拖吊車司機識別證,除申請者所持之駕照種類須為職業大貨車以上之駕駛資格外(按:監理處核發民間拖吊車之行車執照為自用大貨車),另須查核申請者之前科素行資料,俾通知各公司加強管理,並另就申請者之駕照資料逐一連線監理處查核其駕照真偽、及有無吊扣或註銷等情形,經審核通過之各公司司機,於領取本大隊核發之識別證時並應備妥駕駛執照正本以供核對,確認無訛後始交其簽收,期維拖吊品質,保障被拖吊車輛及用路人之安全。對於網路上之不實訛傳,特此提出更正澄清。


 
 
04/18/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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