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同步取締大型客、貨車違規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AUTONET記者:王浩全(04/03/2003星期四)
為遏止大型客車、貨車違規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加強取締大型客車、貨車重點違規專案工作計畫」將從四月一日起動員所屬員警,針對策定之十項重點違規項目採取同步實施攔檢稽查取締,以貫徹是項安全執法措施,展現交通執法之決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對於大型車輛(含大客車、大貨車、砂石車、聯結及曳引車等)各項違規,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嚴格取締重罰,各取締項目違規情形、違反法條及處罰如下:
(一)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新臺幣600以上1,800元以下元罰鍰)。
(二)轉彎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處新臺幣600以上1,800元以下元罰鍰)。
(三)爭道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二款處新臺幣600以上1,800元以下元罰鍰)。
(四)倒車未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處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元)。
(五)超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處新臺幣1,200以上2,400元以下元罰鍰,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六)超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二除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依總超載情形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罰鍰)。
(七)裝載不穩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處新臺幣3,000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八) 裝載貨物滲漏、飛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新臺幣3,000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九)酒後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十)闖紅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將於四月一日(0至二十四時)動用各分局、保安、交通大隊警力,巡邏勤務加強取締外,並規劃於本市各重要幹道路口全力執行稽查取締勤務,因此特別呼籲大型車輛所有人、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重視守法之精神,切勿再有僥倖之心理,投機之心態,以免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台北市交通大隊



 
 
04/03/2003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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