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實施全國同步淨牌專案-建立公平行車秩序!
AUTONET記者:ASF(01/23/2003星期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為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函頒「淨牌專案」,將從昨(1/22)日起動員所屬員警,針對策定之十五項重點違規項目採取同步實施攔檢稽查取締,以貫徹是項安全執法措施,展現交通執法之決心。

近來發現少數投機駕駛人,為規避其交通違規行為遭警方照相採証取締,甚或有作奸犯科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意圖,蓄意於車輛牌照上以裝置旋轉架(活動車牌)、貼反光紙、噴反光漆、裝置同步閃光設備、加裝霓紅燈外框、利用他物(如帆布)遮蔽、刻意未懸掛號牌或使用偽(變)造、矇領或註銷之牌照等方式,曚避警方之取締而逃過不受處分,為有效遏止心存僥倖之駕駛人及保障循規蹈矩之善良市民之權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對於違反「淨牌專案」各
項違規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暨刑法嚴格取締重罰,各取締項目違規情形、違反法條及處罰如下:

(一) 未領用牌照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以上7200元以下元罰鍰)。

(二) 三輪以下(四輪以上)拼裝車違規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以上7200元以下元罰鍰車輛並沒入)。

(三) 報廢汽機車違規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以上7200元以下元罰鍰車輛並沒入)

(四)使用偽(變)造或矇領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以上7200元以下元罰鍰牌照扣繳)。另依刑法第二一二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使用他車牌照或或未懸掛號牌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七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以上7200元以下元罰鍰牌照並吊銷)。

(六)使用吊(扣)銷、或註銷或繳銷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六、八、九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以上7200元以下元罰鍰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七)裝置旋轉架(活動車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元罰鍰並責令改正)。

(八)貼反光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元罰鍰並責令改正)。

(九)噴反光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元罰鍰並責令改正)。

(十)裝設同步閃光器或加裝霓虹燈外框(燈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元罰鍰並責令改正)。

(十一)無照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一之一第一項第一、二、三、四款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元罰鍰(大型車處汽車駕駛人及所有人各新臺幣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十二)使用偽(變)造或矇領或註銷之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一之一第一項第五、六款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元罰鍰(大型車處汽車駕駛人及所有人各新臺幣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元罰鍰並扣繳其駕駛執照)並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十三)駕照吊扣期間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一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元罰鍰(大型車處汽車駕駛人及所有人各新臺幣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元罰鍰並吊銷及駕駛執照)並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01/23/2003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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