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能的北縣市警察平均每46秒就能取締完成一起酒後駕車
AUTONET記者:馬自強(02/15/2001星期四)
臺北縣警察局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週日晚上廿三時起至翌日凌晨三時止,執行警政署規劃二月份全國性聯合同步實施取締酒後駕車工作,針對北縣轄內易產生酒後駕車違規地點,如商業區、娛樂區、夜市、餐飲業、酒店、KTV、PUB酒吧、攤販密集地點等區域周邊道路及聯外橋樑,實施盤查攔檢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總計此次專案動員臺北縣警察局十五個分局暨保安隊、交通隊警網一一二組、警力五八七人,實施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全面性攔檢違規駕駛人,於四小時執行取締勤務中,即攔檢盤查一0、三三四件,實施檢測二、五七五件,勸導酒後勿開車二、五八一件,經檢測有多達一八0件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以上之違規案件,另有四人因酒精濃度超過0.五五毫克依法以違反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規定移送法辦,另據警政署統計二月十一日全國同步聯合取締酒後駕車,本局取締一八0件,臺北市警察局亦有一百三十餘件,顯見酒後駕車違規行為並未因警方強力取締作為而有所減少。

酒後駕車被取締,目前是處以新台幣六仟元至新台幣一萬二仟元並吊扣駕駛執照處罰六個月,此外,立法院於九十年元月二日修法通過,罰鍰提高為新台幣一萬五仟元至新台幣六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希望藉由加重處罰讓民眾知所警惕,有效遏阻喝酒開車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歪風,另警方亦將持續嚴正執法,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以達維護行車安全之目的。

臺北縣警察局統計自八十九年一月起至九十年一月底止共計舉發酒後駕車違規二九、七一二件,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移送法辦者有一五一七名,因喝酒駕車肇事導致車禍傷亡案件有三十九件,死亡二十人、受傷四十一人之多,都是喝酒惹的禍,因此呼籲需應酬或有飲酒習慣者,應共同建立「不酗酒、不拚酒、不勸酒」之飲酒文化,並養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習慣,為了維護大家行的安全,希望駕駛人珍惜自己的生命、更要關懷他人的生命,以避免因酒後駕車違規受罰或肇事釀成家庭悲劇,後悔莫及。


 
 
02/15/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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