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將於今〈02〉年7月1日起強制實施汽車修護廠須標價之措施
AUTONET記者:Quattro(03/14/2002星期四)
據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及消費者事務部長指出,該國政府規定自本(2002)年7月1日起所有各類修車廠業者必須標示車輛維修服務及零件之價格,包括汽車、卡車及機車修車廠在內。任何違反條例者,將在馬國1972年商標說明法令第150條文下被控,個人的最高罰款為50,000馬元(約台幣57,000元),公司則為100,000馬元。目前馬國約有10,000家修車廠,除大型修車廠已採取標價措施外,小型修車廠則鮮少做到此點。其特別強調稱,馬國政府此項措施並非要控制汽車零件價格,反而只是要求修車廠在零件及汽車維修服務上標價,以方便該部執法人員執行價格檢查任務,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該部長亦補充,不論是原裝汽車零件或仿製品,修車廠皆必須在零件上標價,不可以假亂真。此外,馬國政府將會另設條例,以管制修車廠之運作。另一方面,馬國汽車商公會已答應助政府一臂之力,設法讓所有修車廠採取統一之標價方式。



 
 
03/14/2002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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