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將優先加強取締行車速度超過速限十公里以上之交通違規
AUTONET記者:Quattro(09/06/2001星期四)
北市在考量測速照相儀器誤差、車輛機械構造不一、環境條件等因素及內政部警政署於81年1月5日(81)警署交字第51637號函示就行車速率在郊區不超過10km,市區不超過5km,得以勸導代替取締之精神,另各縣市又採取不同超速寬限值(5至20km/h),為讓臺北市員警執法更加明確,因此,對超速事件裁罰分級處理實有做補充規定之必要。茲考慮微罪輕罰及歐、美、澳、日等國速限寬限值經驗以10km/h內做為違規記點並加勸導的裁罰範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爰研擬推動訂定「臺北市汽機車超速分級裁罰標準暫行補充規定(草案)」。

惟前揭暫行補充規定(草案)其逕行舉發記點在執行上與各縣市有所差異,經與警政署協商獲致共識,將採取全國一致之取締作法,警政署並於90年9月3日以(90)警署交字第第183419號函就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請各單位優先加強取締行車速度超過速限10km以上之違規行為,並同時停止適用該署81年8月5日(81)警署交字第51637號函規定:行車速度在郊區不超過速限每小時10km,市區不超過每小時5km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之行政命令。

此外,為配合警政署該函規定及考量全國一致性之取締、裁罰標準,以減少各縣市長久以來因取締超速標準之差異所引發爭議,本市原研擬推動訂定之「臺北市汽機車超速分級裁罰標準暫行補充規定」將不必公布施行。

針對行車速度超過速限每小時10km以上者之違規行為,本府警察局將優先加強取締,而超過速限未滿每小時10km之違規行為暫不予舉發,此是為了從寬考量北市道路狀況、警力配置、測速照相儀器及汽車儀表之誤差等因素,以符合實際交通流現象,並不代表該行為無違規;駕駛人若因違規超速而發生交通肇事事件時,不論超過速限多少,均將依法負擔相關肇事責任;北市交通局在此呼籲各位駕駛朋友,在開車時仍應依規定之速限行駛,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道路交通安全。

另外在相關配套措施方面,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將重新檢討測速照相儀器佈設地點之合理性,針對易超速、肇事路段加強執法及裝置警告標誌;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將就本市各道路兩側土地使用、街廓長短、路口轉向車流量、安全視距、煞停距離及肇事發生率等因素,重新評估、調整各市區道路速限,並籍由教育宣導方式樹立標誌、標線之權威性。



 
 
09/06/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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