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美與桃芝颱風之受災車輛,於六個月內可申辦汽車燃料使用費退費
AUTONET記者:李承儒(08/23/2001星期四)
在上個〈7〉月11日及7月28日潭美颱風與桃芝颱風接連襲台,交通部為減輕受災戶的負擔,有關受災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將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減免。

據臺北市監理處表示,如汽車行車執照登記地址為臺北市之受災車輛,其車輛所有人請檢附受災地區村里長或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災害受損之證明、汽、機車號牌、車籍資料、行車執照、車主身分證及印章等證明文件,前往臺北市監理處或臺北市監理處北區分處填妥異動登記書,辦理報廢、繳銷、註銷或停駛登記者,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1日止(潭美颱風為90年7月10日、桃芝颱風為90年7月27日)。

若受災車輛接受修護者,受災車輛之所有人可憑前述村里長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及汽、機車修理廠開具證明文件、車主身分證及印章等證明文件申請,其汽車燃料使用費按修車日數減免之。

受災車輛之所有人若需辦理前二項之報廢、繳銷、註銷或停駛登記或修護減免事宜,必須限於災害發生後六個月內 (潭美颱風為91年1月10日、桃芝颱風為91年1月27日止)申請,請民眾確實把握期限申辦。


 
 
08/23/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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