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十大處理要訣」保障車主權益
AUTONET記者:Jenny(08/18/2000星期五)
根據台灣省交通處於民國八十七年底針對自用小客車駕駛人所做的調查報告,有一成六的車主曾有車禍的不愉快經驗,同時根據交通部統計處的資料顯示,去年度台閩地區重大傷亡車禍共有2,487件,平均每天就有7件,顯示在交通意外頻傳的今日正確處理車禍事故已成為每位車主必備的知識。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許培潤協理指出,根據多年來處理車險理賠的實務經驗顯示,大多車主在遇到車禍時不知道應該如何正確處理,尤其在涉及與其它車輛的碰撞時,財物損失及人員傷亡的賠償及和解等相關法律訴訟問題,往往長期影響車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心理上龐大的負擔。因此特別依照實務的經驗提供以下實用的「車禍十大處理要訣」供車主參考,期能於事故發生後車主能夠冷靜做正確的即時處理,減少未來不必要的困擾:

一、立即以雙黃燈及三角牌警示後方來車避免追撞:依現行交通法規規定,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的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而在高速公路上,應放置在車身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警方到現場時會依據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等繪製現場圖,做為未來肇責研判的依據,因此為保障自我權益請勿任意破壞現場。若為一般無人傷亡之小事故,為避免影響後方車流,可先用粉筆或噴漆在地上標出車輛四角、四輪位置和掉落物的位置,再將車輛移至路邊等待警方到場。標示方式車頭以△標示、四輪以ㄈ線標示、車身四角以「」線標示、碰撞遺留物(例如車底盤廢土、損壞的車燈)以框線標出。

三、人員傷亡速打119送醫急救。

四、立即打110報警處理

五、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在肇責未明確前勿與對方私下和解,以免影響日後訴訟及保險的權益。

六、即使是小事故亦應下車處理: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因而加重法律責任。

七、必要時找尋現場目擊者:由於車禍的發生及號誌的變化均為一瞬間,事後常會發生各執一詞的說法而無法證實,因此當時應尋找現場目擊者留下聯絡方式或記下鄰車車號以做為未來訴訟的證人。

八、向保險公司報案:由於政府立法規定汽機車主均應投保強制責任險,以保障車禍事故傷者的權益,因此事故發生後應隨即利用強制證上的080號碼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即使事故非保障範圍,亦可尋得保險公司專業的協助。

九、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現行汽車保險條款規定,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意險的理賠申請應於事故發生後五天內辦理。

十、注意和解的細節:與對方協調和解事宜時可利用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進行和解以保安全,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的和解書格式,並清楚載明和解的內容,尤其遇到人員傷亡時,務必清楚載明此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以及是否同時拋棄刑事及民事的權利,最後應注意與對方所有具賠償請求權的人完成和解手續。

 
 
08/18/2000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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