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居車輛肇事原因首位不當速限規定待檢討
AUTONET記者:Nitto(05/09/2000星期二)
根據交通部統計,高速公路違規告發事件中,超速占了三分之二,而在各縣交通肇事原因中,超速幾乎都是居首位,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分析,除了增設警告設施並加強取締外,不當的速限規定也待檢討。
交通部道安會統計,過去三年高速公路的超速件數占總取締件數的比率在百分之六十五以上,高達三分之二,即使有測速照相仍未能有效防制,超速違規仍居高不下。

而在各縣市的交通肇事中,超速也幾乎是居首位,依台北市列管的交通事故,超速與酒醉駕車同被列為首要交通違規事項;在基隆市交通肇事原因排行榜中,超速也是第一名。目前國內常見改善超速的做法是增加警告設施,包括警告標誌、減速標線、特種閃光號誌、反光鏡、增設欄、自動超速照相等,雖然有幫助但仍無法有效改善。運研所提出「速限規定」待檢討,指出以高速公路為例,內側車道超速比例比其他車道高,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特別是速限九十公里的路段超速百分比更高達 百分之九十八點六,比速限一百公里的路段還高。

運研所指出,由於人為或道路幾何線形設計等因素,會使駕駛人故意或不知不覺中超速行駛,像高速公路雖然在不同路段有九十公里及一百公里速限規定,但實際上對駕駛人行車時來說沒有很大差異,常在不自覺中就違規了。而在一般道路也有四十公里到六十公里等不同速限規定,不過,因一般人都有求快的心理,駕駛人在速度選擇上基本上都低估造成自身死亡或危險的情況,平均 行駛速率都比規定超過十到十五公里,尤其在過低速限下,超速比率會更高,幾乎規定速限在五十公里以下時,過半數車輛會超速行駛。運研所建議,除了進行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與教育宣導外,應重新檢討「速限規定」的合理性。

另運研所表示,超速原因往往是「人」的因素造成,如過度緊張、主觀感覺對速度認知錯誤等,未來應多 探討駕駛人心理、交通安全設施人性化等議題。


 
 
05/09/2000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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