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及營業車91年春、夏、秋季汽車燃料使用費12月底前需繳納完畢
AUTONET記者:ASF(11/29/2002星期五)
未繳納自用車91年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及營業車91年春、夏、秋季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請注意,監理單位已對未繳納汽燃費車輛寄發雙掛號催繳通知書,限繳日期為91年12月31日前,車輛所有人收到繳款書後,向就近銀行、金融機構徵繳納(郵局除外),以免逾期未繳遭受罰款。罰鍰基準,其汽燃費本費6000元以下,逾期繳納罰款新台幣300元至1800元,汽燃費本費6000元以上,逾期繳納罰款新台幣500元至3000元。

公路總局表示若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請儘速向車籍管轄之監理單位電話申請補寄或逕向就近監理單位申請補單,並至銀行、農會、合作社或各金融單位繳納。

資料來源:公路總局




 
 
11/29/2002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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