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市民注意─北市停車費補繳期限違反行政程序法
AUTONET記者:李承儒(06/14/2001星期四)
台北市議員李新今天以書面質詢指出,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從今年四月起,以停車費繳費地點便利商店及加油站是二十四小時營業為由,不區分補繳期限最後一日是否為例假日,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市府改善,並應撤銷因此而造成的違規罰單。

某市民日前向李新陳情,他於停車費補繳的最後期限持繳費單到住家附近便利商店繳費,時間為週六的夜間十一點五十餘分,由於此時是一般便利商店的補貨時間,店員正在清點貨品,因此耽擱數分鐘,導致最後繳費時已是週日凌晨,無法輸入電腦處理。店員則表示,由於繳費期限已設定在電腦系統中,他也愛莫能助。

經其了解後,發現停管處自四月起,將停車費補繳期限由十天改為八天,並以繳費地點為便利商店及加油站,是二十四小時營業為由,不區分最後一日是否為例假日。

李新指出,停管處此舉不僅突顯市府為求作業方便,不惜犧牲民眾權益的不當行為外,此做法也違反了行政程序法「末日為例假日者,應以次日為最後一日」規定。他要求市府立即修改相關作業流程,允許補繳期限末日為例假日者,得以次日為最後一日,停管處應撤銷因此造成的違規罰單。


 
 
06/14/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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