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規定多項修訂─行車安全距離、路肩停車時間、車道使用等皆有改變!
AUTONET記者:Quattro(03/22/2005星期二)
國道高速公路局為因應近來高速公路因速限調整,道路拓寬及車輛性能提昇後,時空變遷及交通管理之需求,針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有關車道使用、行車安全距離規定、路肩停車及服務區停車時間、載重車過磅等相關事項進行修法,以使本規則相關條文之規定更符合實際需求,而相關修正條文並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銜令發佈,自94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本次「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訂說明如下:


一、明定行車安全距離之數學計算公式,並列表舉例說明,小型車為速率除以二,大型車為速率減20(以上速率單位為km/h,距離單位為公尺)。

二、取消小排氣量車輛車道使用限制,改以速率來規範車道之使用。依照原規定,1000c.c.以下小型車除超車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修訂後改以車速快慢來規範車道之使用,即修正為在速限90公里以上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除超車外應行駛外側車道(大型車維持原規定,除超車外應行駛外側車道);另明定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亦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惟內側車道即使為快車道、超車道,亦不得超速行駛。

三、目前高速公路設置之加、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等,均有其設置目的及特殊用途,一般車輛如欲超越前車,應利用主線車道超車;惟目前有部分車輛行駛於主線車道上,為逞一時之快,變換車道至加、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等,超越前車後再切回主線車道,其不當之變換、使用車道影響行車秩序及安全至鉅,明列予以禁止。

四、國道一號〈中山高〉現有地磅均為靜態地磅,原條文規定車輛過磅需停車再緩慢駛入磅台,因應國道三號〈福爾摩沙高〉地磅站已設置靜態及動態地磅兩種,其過磅之行車規範不儘相同,配合修訂相關條文,應依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進入地磅站。

五、車輛故障停放於路側待援時,將對車流產生一定程度之干擾,目前行動通訊發達,求援時間大幅縮短,且高速公路經登記許可之拖吊車輛數量及能量已足敷用路人所需,因此縮短故障車輛停放路肩時間為二小時;另服務區及休息站之停車位有限,部分車輛長期佔用,常導致後續車輛無法進入使用,使服務區、休息站喪失原有提供駕駛人短暫休憩之功能,為確保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及提昇服務區及休息站之整體服務功能,縮短停車時間為四小時。

六、原第25條大部分條款或因非關交通行為,或因情節較輕微,處罰亦顯過重易生爭議,且因其所列違規行為於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處罰規範,無須重複規範,故僅保留第九款有關拖吊車部分之規範,其他各款均予刪除。

各項條文詳細內容查詢,請至交通部網站(www.motc.gov.tw)「交通法規」項下查詢,或至高速公路局網站(www.freeway.gov.tw)首頁左下方點選「更多管制規則」查詢。

資料來源─國道高速公路局



 
 
03/22/2005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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