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現首例攤販積欠違規罰鍰,遭限制出境處分
AUTONET記者:Quattro(03/13/2002星期三)
各位您是否還有交通違規罰單未繳,日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公佈的新聞指出,一位累積交通違規達284件,共積欠罰鍰新臺幣608160元之流動攤販,經北市警察局一再催繳,仍置之不理,故於90年8月15日將案件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於91年2月4日經板橋行政執行處,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同法第六條規定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之首件案例。



長久以來大部分民眾常誤認為諸如:行人、慢車或道路障礙(攤販或路霸)等違規案件,因當時法令無強制執行規定,亦無其他追償管道,不像駕駛汽、機車的交通違規案件,可就車、駕籍予以列管,並於辦理各項監理業務時,要求違規人就其違規案件先予清結,故該類違規人常有拒不繳納罰鍰情形,有損政府執法威信,其中又以攤販最為嚴重,本次限制出境處分對違規人將有警愓作用。



 
 
03/13/2002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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