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欠費超過八天,通通「只」收六百!
AUTONET記者:馬自強(03/21/2001星期三)
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台北市停車繳費至各超商、中油等代收處繳費期限,由原來之七日延長為八日,另原第八至十日可至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繳費之規定予以取銷,提醒民眾務必於期限內利用本處各路外立體、地下停車場及所委託全省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福客多便利商店、OK、萊爾富、中油所屬加油站(台北市縣)、貼有代收標識之民營加油站等處繳納。至於民眾持有九十年三月二十一至三十一日止之停車補繳費單仍可依規定至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一樓服務臺繳納。停車管理處呼籲:雖然停車繳費期限已放寬由代收處受理,但希望民眾收到補繳費單後能於規定之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因日久遺忘而逾期遭受到六百元之罰款。




 
 
03/21/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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