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門路」也可免繳稅?是騙人的!
AUTONET記者:馬自強(03/21/2001星期三)
中華民國萬萬「稅」,不只很恐怖,還很嚇人呢!舉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都得依規定從價課徵車輛類貨物稅。但是依照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的規定,只要是供研究發展用的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衞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

另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條規定: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係指,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經核准之特種車輛除免徵貨物稅外,另外還免繳使用牌照稅以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目前國稅局核准之免稅特種車輛,以警政機關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消防車、環保機關使用之垃圾車、資源回收車及衛生機關使用之救護車、捐血車為主要大宗。一般而言,車輛使用單位可於購置車輛前檢附合約書暨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核准免徵貨物稅。

不過國稅局又表示,凡是經核准免徵貨物稅的警備車、救護車、垃圾車、資源回收車等特種車輛,如事後改變用途或轉讓,只要不合核准免稅要件的時候,就應補徵貨物稅。免稅貨物如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除了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十倍罰鍰。所以如果有人表示可以透過管道買到免稅特種車輛的時候,一定要小心受騙上當,免得慘遭國稅局追補繳貨物稅,還要受到處罰!


 
 
03/21/2001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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