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流傳之交通執法資訊
AUTONET記者:Jenny(09/29/2000星期五)
近日交通警察大隊接獲民眾反應,於住家信箱內、或在網路上流傳一則宣導交通處罰新規定之報導,其內容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將自九月二十日起,強制所有車輛下午五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打開大燈,並對未遵守的駕駛人展開取締。此外,並刊載下列處罰之新規定:1.闖紅燈由1800-3600調為3600-7200元。2.超速由1200-2400調為6000+每超速1公里增加100元,若限速60你開80則需付6000+(80 - 60)×100 = 8000元。3.駕駛一般道路未繫安全帶由0調為1500元。4.六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車內由0調為3000元。
交通警察大隊,接獲民眾詢問,經查證係屬於謠言,特別提出以下之澄清,以解決民眾之困擾與疑惑。

汽機車開大燈上路方案(汽車自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五時、機車上路即需全天開燈),目前尚在交通部運研所研議中,尚未完成法令規範,仍係處於勸導行動中。惟以,上述方案現雖尚處於研議宣導階段,但由於開大燈行駛,可增加車輛之能見度,提醒行人及其他駕駛人注意,同時,也比較容易意識到對方的存在,可有效防止晨昏光線較差時段之交通事故,有助於提升交通安全,希望民眾能配合實施,以維護自身安全。

此外,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本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九條關於使用燈光之規定中,其第一款規定「夜間應使用燈光」之「夜間」,解釋上,係指日沒後、日出前,如於該時段不開燈,即可依法告發,請民眾務須注意並遵守。

至於報導中所列之其他處罰規定,目前皆仍在立法院審議中,尚未完成修法程序。而關於交通法規消息、北市交通執法專案內容,交通警察大隊皆會於該大隊網頁公布,民眾可多利用該網站,查詢正確之交通訊息。

 
 
09/29/2000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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